第九条
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禁止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标牌;
(三)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禁止吸烟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
(四)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禁烟的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