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广告、促销及赞助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