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