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制定机关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月2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每月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落实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检查;
(九)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未成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检测;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
(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配备、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投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应用保障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所在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二)在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场所内,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安全仪表系统;
(三)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四)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上,按照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
(五)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通过安全技术措施发现的异常信息或者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通过适当方式采集相关信息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一般风险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或者事故隐患,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立即实施管控治理。发现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鼓励推广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前安全教育制度,结合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作业任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提示危险因素和注意事项,确保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
(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
(五)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六)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七)伪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资格证书;
(八)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现场带班制度。在法定节假日、重要庆典活动、开启或者停止运行生产装置期间等特殊时段,以及高温、台风等极端天气时,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现场带班。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其中新登记成立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安全评价。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人流干道、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等重点区域和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演练。
影视拍摄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给使用单位的,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进行高空作业、喷涂、动用影视烟火等危险行为的安全事项。
在影视置景、道具制作和拍摄过程中,使用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对本单位所属渔业船舶实施编组管理;
(二)建立渔业船舶作业生产、互救等协作制度;
(三)确保渔业船舶按照要求配备和使用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得在生产作业时屏蔽、关闭或者损毁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
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应当督促船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严禁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和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燃气管理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整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与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健全联合监管制度;对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移交。
(一)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管理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影视拍摄场所的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
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由文广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处罚。
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临时聘用人员、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