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