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向社会和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