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