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