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检测;(四)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六)配备、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