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检测;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

(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配备、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