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临时聘用人员、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