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
- 制定机关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31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产权单位确定管理单位。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一)各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二)结合历史人文、自然资源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
(四)结合城市空间拓展,在城市零星空地和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规划建设以绿化为主的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五)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六)城市道路和河道两侧、湖泊周边以及荒滩、荒坡、荒地,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
(七)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公园周边合理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依法划定的公园绿线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法定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公园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亭、台、廊、榭、楼、阁、假山、雕塑、喷水池等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
公共厕所、停车场、果皮箱、园灯、路标、导游牌、监控等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建设健身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纪念性公园禁止设置游乐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公园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确需修改公园用地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法定修改程序办理。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优惠对象、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公园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
(三)保持公园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夜间照明,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保护公园内种植、养殖的动植物;
(六)制止、劝阻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
(八)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九)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以及各类公园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及时更换或者补设损毁、缺失的设施;
(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园内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五)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湖泊、水池等水体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公园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并及时向公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负责,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
(三)公园内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防火区、非游泳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
当游客人数可能超过游客容量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并采取疏散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事件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公园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禁止游商兜售,禁止发放商业广告传单和宣传品。
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符合规定,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公园管理单位发现有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综合执法等公务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未禁止的,犬只携带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备好处置袋并及时清除犬粪。
公园内的各类标牌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整,文字、图形符合国家标准。
(一)注意公园安全警示,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园,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宿营等;
(二)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入园,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禁火区使用明火;
(三)维护公园休憩环境,不得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
(四)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不得放生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五)维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六)爱护公园财物,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捕捉或者伤害动物,不得损坏各类设施、设备或者乱涂写、乱刻画;
(七)不得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驻园单位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
法律责任
(一)在非开放时间进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宿营的;
(二)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放生动物或者种植植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