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将公园全部或者部分划为禁止遛犬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残疾人需要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未禁止的,犬只携带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备好处置袋并及时清除犬粪。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