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园管理单位进行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和环卫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以及各类公园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及时更换或者补设损毁、缺失的设施;

(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园内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五)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