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内配套商业设施、场地对外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符合规定,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