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内配套商业设施、场地对外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符合规定,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