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除以下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综合执法等公务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