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除以下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不得进入公园:(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公园专用观光车辆;(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综合执法等公务车辆。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进入。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