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9月28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扒鸡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德州,经过三百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以鸡为原料,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辅料,通过洗理造型、蜂蜜(糖浆)涂喷、油炸上色和煮、煨、焖等传统技艺制作,具有独特地方风味和品质的整鸡熟肉制品。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审批服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保护、纠纷调处等活动,促进扒鸡保护与发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一)原料鸡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者白条鸡,来源可追溯;
(二)辅料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三)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扒鸡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四)生产加工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五)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所标识的产品标准;
(六)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等要求。
(一)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败变质的原料鸡;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辅料;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广告宣传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扒鸡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扒鸡历史、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弘扬扒鸡文化。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扒鸡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扒鸡制作技艺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职责。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扒鸡制作技艺的传承、传播义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导扒鸡生产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依法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
第三章创新与发展
促进金融机构与扒鸡生产经营者开展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扒鸡生产经营者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支持扒鸡生产经营者在传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加盟等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扒鸡生产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认证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扒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扒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扒鸡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扒鸡制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