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一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原料鸡饲养和扒鸡生产、仓储、流通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协作机制。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