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扒鸡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扒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扒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