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公安、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扒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