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汇集扒鸡生产经营者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扒鸡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