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扒鸡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涉及扒鸡的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扒鸡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扒鸡历史、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弘扬扒鸡文化。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