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九条有效从事扒鸡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原料鸡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者白条鸡,来源可追溯;(二)辅料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传统制作技艺要求;(三)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扒鸡传统制作技艺要求;(四)生产加工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五)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所标识的产品标准;(六)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等要求。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