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
- 制定机关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0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23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或者协助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监督、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相关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对既有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转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销售未标明“无磷”标识的洗涤用品。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一)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对于直接用于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