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