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