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