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标明“无磷”标识的洗涤用品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