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依法进行抽查检验的,被抽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