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第八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当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标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销售未标明“无磷”标识的洗涤用品。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