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或者协助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