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15日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开展广场舞、室外唱歌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不得从建(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一)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物品;
(二)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停车;
(三)在公共绿地随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或者损毁绿化设施;
(四)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五)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违法张贴、悬挂商业性广告;
(六)乱倒垃圾、粪便,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八)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九)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斑马线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
时停车礼让,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交叉路口时,避让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和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得逆向行驶;
(三)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得乱穿马路、翻越护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四)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不得越线停放;
(五)乘坐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一)文明用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得买卖、食用法律法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分类投放垃圾;
(五)移风易俗,节俭办理节庆、婚丧嫁娶、祭扫等事宜;
(六)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遵守旅游管理规范。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开展文明行为教育。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树立文明形象。
鼓励具备急救专业资格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开展助学、救孤、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有条件的场所应当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一)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违法张贴、悬挂商业性广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