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