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适当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