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