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不文明行为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文明行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