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