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用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得买卖、食用法律法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分类投放垃圾;

(五)移风易俗,节俭办理节庆、婚丧嫁娶、祭扫等事宜;

(六)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