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