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