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遵守旅游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