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违法张贴、悬挂商业性广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