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