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实施下列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开展广场舞、室外唱歌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不得从建(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