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实施下列行为:(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开展广场舞、室外唱歌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四)不得从建(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五)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