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8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5月27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服从现场管理;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搭乘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开展娱乐、健身、营销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不违反规定占道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废弃物或者乱倒污水、污物;
(二)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三)不在禁止或者限制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塑料等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不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
(四)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五)爱护市政公用设施;
(六)不擅自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节约资源;
(二)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不随意焚烧、抛撒祭奠物品;
(三)不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社区及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不乱搭乱建,不高空抛物,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堵塞消防应急通道;
(五)不擅自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六)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生活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影响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一)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扶危救难;
(二)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
(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利用本单位场所为环卫工人、户外作业人员等提供便利,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内部厕所;
(六)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七)其他文明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逆向行驶的,处二十元罚款。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