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