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服从现场管理;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搭乘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开展娱乐、健身、营销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不违反规定占道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