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文明行为,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