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