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扶危救难;
(二)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
(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利用本单位场所为环卫工人、户外作业人员等提供便利,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内部厕所;
(六)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七)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