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