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自行处理的,予以没收,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罚款。饲养信鸽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